您当前的位置:中国亲子报网 > 幼儿 > 正文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30 18:07 来源: 央视网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校园食堂供餐方式出台了以上规定,同时要求进一步推动学校及幼儿园、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构建校园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意见》指出,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意见》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在加强学校食堂监管方面,《意见》规定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同时,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针对目前大多数学校采用的两种供餐模式,《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信息;采用供餐单位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信息。